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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退休再任人員之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查核及防杜機制會議紀錄

主旨:檢送「研商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會議紀錄 1 份,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269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事項,茲摘述如次:
(一)各縣市非教育部所屬之學校請至銓敘部系統查核,倘發現所屬退休教育人員再(轉)任至中央所屬財團法人情形,仍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二)有關軍教人員所規範之財團法人範圍,仍請各機關依立法院審查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決議第 6 項辦理(亦即以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之事業職務為範疇)。
(三)依會議決議修正「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如附表。
(四)請各機關學校仍應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11 月 23 日局給字第 0990007195 號函規定,運用前建置完成之「離退人員加發慰助金上載查詢系統」,查對再任人員是否屬支領優惠退離加發給與人員及是否須依規定追繳加發給與。
三、檢附旨揭會議紀錄、附表暨具結書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