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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主旨: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3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612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來文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