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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58814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育人員器官捐贈手術後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贈假範疇一節,因教師請假規則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立法目的相同,自可做相同解釋。爰前開人員於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屬術後必要休養過程,得由服務學校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器官捐贈假。
三、檢附上開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