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之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83263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及「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1 份,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