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以杜絶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若有違者將依相關規定懲處;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者,以違反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